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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湖北黄石一百货店受处罚-湖北宜城市四部门联合行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

网友举报,卤鹅店无证经营,环境糟糕 来源:哔哩哔哩网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湖北黄石一百货店受处罚

近日,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石港区一百货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2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当事人:黄石港区玲园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D4KF7T6D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收到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5号)。2023年10月1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5个品种共计46条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当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5个品种共计46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烟草制品及电子烟产品。2023年1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从黄石港区武汉路沿街的商店处购买了上述5个品种共计46条卷烟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对该批卷烟未做记录台账,亦记不清进货价格,尚未销售被烟草部门查获。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判定,上述5个品种共计46条烟草制品均为真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40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5号)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的书证;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432号)、《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均为真品的书证;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7.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2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24.00元。

湖北鹤峰:检察建议催生“8条”防未成年人“烟侵”

7月22日,湖北省鹤峰县一商户因距学校门口仅35米,到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这是鹤峰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促整改的进行时,也是检察建议催生“8条”防未成年人“烟侵”的一个缩影。

该院履职发现:全县范围内多所中小学出入通道口30米范围内有烟草售卖点,校园周边部分超市、百货店、文具店、小卖部公然摆放出售烟草或者放在隐蔽处暗中销售;烟草售卖商家普遍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标志。为此,该院2020年5月29日向县烟草专卖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清查校园周边违规售烟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校园周边烟草制品经营活动。

县烟草专卖局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同年7月6日回复检察院:劝导11家商户距学校门口30米范围内的下柜卷烟,其中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4家,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家依法注销。商户距学校门口35米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2家,劝退注销1家,另1家到期后注销。同时,学校周边及全县商户柜台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警示标语。

为推进社会治理新常态,该院与县烟草专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今年6月25日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的通告》(下称《通告》)。该《通告》共8条:集中清理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30米范围内的卷烟零售店;严格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标语或专用宣传标识设置和身份证件核验规定;依法劝退、取缔无证经营卷烟行为;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持续加强互联网渠道管控,引导电子烟实体店合法规范经营;开展法制宣传,净化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环境;依法查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行为;若您发现周边有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可拨打统一监管举报热线“12313”进行举报投诉。

黄石:守住校园周边禁烟红线 护卫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打造校园周边“无烟”环境,9月8日,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联合行动,针对学校周边“红线”内是否存在销售香烟及电子烟的店铺、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及电子烟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组一行对黄石一中、三中、十五中、十四中、七中以及湖北城市职业学校、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周边的超市、便利店、副食店等查访,依法查看了经营者是否存在违规售烟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等标识。

此次检查,发现学校周边有部分商户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或标识损毁、被遮挡等情况,部分商户存在违规销售香烟的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现场对商户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规定。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要求商户立即整改,商户在检查组的监督下重新在醒目位置张贴了标识。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查处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头看”,继续跟进违规销售香烟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加大对未成年人禁烟保护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部门联络协作,积极探索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推动检察监督、执法监管、社会监督形成合力,切断未成年人获取烟草制品途径,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湖北宜城市四部门联合行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包含电子烟)侵害的规定,近日,宜城市检察院、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召开联席会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市所有卷烟零售户统一制作粘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警示标语,公布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电话。”会上,宜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就当前宜城中小学及幼儿园红线附近卷烟经营户售烟网点宣传及劝退情况、取缔校园周边无证经营情况等各类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参会人员各抒己见,结合本部门和自身工作实际建言献策。

“使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建议烟草专卖部门,结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宣传力度,坚决劝退取缔校园周边‘红线’内的烟草经营户,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含电子烟)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无证经营户处罚力度。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宣传教育。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远离香烟为主题,到学校进行专题宣讲。”出席会议的检察官发言。

“我建议售烟网点应当要求顾客主动出示身份证件,严格落实身份证件核验规定。现在中小学附近的售烟网点基本清退,但是某些幼儿园附近还是有售烟现象,这些网点经营者总是认为幼儿园的小孩还不会购买烟。”教育局参会同志提出建议后,又说到一个新的问题。

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会议讨论出台了《关于联合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卷烟市场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并就如何加强部门联动、数据共享、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进行深入交流。

会后,四部门对市区两家幼儿园50米内烟草零售点进行实地走访和政策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征集违法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的线索。下一阶段,该院将进一步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对涉及未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的治理,不定期开展小专项法律监督行动,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

公司无证经营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自然人一样吗?

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查获一起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案件,那么,单位和自然人无证经营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否一致?

【问题分析】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立法角度进行溯源考察,以厘清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的变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条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规定为不同定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并未区分犯罪主体。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纪要》第三条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规定不同定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解释》对于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再规定不同标准。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刑法公平性考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是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处罚,也更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也指出:“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都适用统一的标准。”

综上所述,个人和单位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致,不再区分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只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便满足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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